“道德禁止卖淫”不是以政策为导向的,因此它相当薄弱。为响应禁绝卖淫的号召,古代朝廷经常对卖淫实行政策限制,这在古代中国可视为“法律禁止卖淫”。
在古代中国,“依法禁止卖淫”往往是有条件的“扫黄”。在中国古代,性工作者的生活方式是复杂的,包括宫妓、官妓、营妓、家妓、私妓和女妓。这些性工作者的来源是奴隶妇女和早期在战争中被俘的妇女,后来主要是寡妇、罪人(牧师)妇女和妓女。例如,明朝的法律规定,“谁买一个好孩子当妓女,谁就是上级”,“一百个职员”。
同时,也限制了性消费者的性消费行为,即所谓的顾客,尤其是负有社会责任的官员。例如,在宋代,官员被禁止从事卖淫。赵真(宋仁宗)当皇帝时,他规定掌管监狱的官员不得在监狱里召妓。当时,据说“不允许妓女”。
四五十年后,当赵旭(宋神宗)成为皇帝时,他扩大到整个监督部门。不仅提到了一些监狱,而且所有监管官员都被禁止嫖娼,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的一天,你可以“放松”,那是赵旭的生日。“神圣的一天”,所谓的“龚俊今晚不用睡觉,天还没亮。”
在中国古代的各个朝代中,唐代的性产业最为发达,性工作者的素质也最高。当时,唐朝政府建立了官妓制度,赋予性工作者法律地位,卖淫成为合法产业。
当时,唐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在京城经营的妓女。所有员工都必须登记。注册后,他们需要接受岗前“职业培训”。他们被训练成有好嗓子的艺妓,有音乐天赋的音乐家,有好身材的舞蹈演员,以及有一点酒量的妓女。因此,在唐代诗人的作品中,字里行间总有青楼女子的影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