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制征发课役的原则是,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并禁止官吏在征发课役时违法及不均平。租庸调由县尉负责征 收,庸调绢每年八月开始征收,九月从州运往京城或指定地点,租则根据各地收获的早晚进行征收,十一月开始运送。一般是物之精和地之近者运往京城,送交司 农、太府、将作、少府等寺监,而物之粗与地之远者则送边军及都护府以供军用。
与相比,唐朝的租粟由3石变为2石,但唐朝1石的实 际容量与隋朝的3石相同,因此,租粟数额虽然低于隋初,却要比隋炀帝时高出一倍。不过,从唐初到两税法实行之前,百姓成丁入老的年龄一再更改,承担赋役的 期限也一再缩短,妇女亦不再纳课。上述政策有利于赋役负担的减轻。尤其是值得注意的是,赋役的折纳办法更为灵活多样,特别是以庸代役,已不再有年龄与 役事等的限制。
唐朝制定租庸调法是在武德二年(619),均田令的颁布则在武德七年(624)。政府在颁布均田令的同时也颁布了新的 赋役令,而且主持修订律令者尽量把均田与赋役的有关规定结合起来。尽管唐初均田制的实施情况要好于隋朝,百姓受田不足却仍然是一个普遍现象,在百姓受田不 足却仍按法定授田额缴纳赋役的情况下,租庸调征收的根据显然主要是身丁。实际上,唐初颁布租庸调制与均田制在时间上的差距本身就说明均田制仍然只是赋役征 收的一个表面上的依据。至于户等差别,从赋役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只在边远少数族地区才有所反映,其意义并不显著。
以身丁为本的赋役 制从唐初就存在着问题。由于受田不足,赋役负担已经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只是因为唐初政治较为清明,土地兼并不甚严重,得以勉强维持而已。此外,唐朝的 户口分课户和不课户。官吏、亲贵的家属一般都是免课役的,唐王朝表彰的孝子、贤孙、节妇一类人也免课役。此外,老幼废疾、寡妻也免课役。奴婢、部曲从属主 人课役,记在主人名下。道士、女冠、和尚、尼姑也免课役。不课户数量很大,约占户口总数的40%多,课户的负担就相当沉重。以来,制度坏弛,土地兼 并日甚一日,农民大批流亡,政府控制的人口日益减少,财政状况亦逐渐恶化。玄宗在位之初,大力整顿,形势好转。但是,玄宗时期以身丁为本的赋役征派制已达 极限。“摊逃”一类措施的实行不仅表明财源的逐渐枯竭,而且表明政府的强制正在把新旧弊端积累起来。及安史之乱爆发,政府的强制能力严重削弱,财政秩序、 租庸调制也随之崩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