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钱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各 地在京师的商人,将售货所得款项,交付各道驻京的进奏院,由进奏院开具发联单式的文牒或公据,一联交给商人,一联寄往本道。所谓进奏院,是唐朝中期节度使 为加强与中央的联络,在长安设立的称作邸或进奏院的办事机构,专门办理呈递章奏,向朝廷各部门请示汇报及搜集政治、商业消息等事宜。使用飞钱的商人,与节 度使派遣在京的进奏院交涉完毕后,以一纸凭据即可随时随地兑换现钱。
另一种飞钱是由一些“邸店遍海内”的私商办理的。私商招徕这种生 意,一是为了避免输送现钱,一是为了牟利。他们利用总店与设在各地邸店之间的联系,向不便携款远行的商人发放票据,商人可凭此“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 之。”(《新唐书》卷5《食货志》四)在私商所开的联号合对票券无误后,取兑货款。私商受理的飞钱都是平价汇兑,不收汇费,但古时交通不畅,加之边地路途 遥远,合券付款往往在一两个月之后,实际上,这其中已有私商所获利息收益了。
飞钱之制行之不久即被禁止,致使豪商富户多将钱币滞藏于 家,物价渐轻。后来,朝廷想获取飞钱的利益,令户部、度支、盐铁三司经营飞钱,元和七年(812),每千钱收取汇费达百文,但生意清淡,又取消经营利润, 仍无效果。而一禁一弛之际,飞钱的信誉已经丧失。而更深的原因是封建国家的控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