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二十三年(1390)他为地方府、州、县诸司衙门制定《责任条例》,随即颁行各地实施,“令刻而悬之,永为遵守”。
《责任条例》规定:所有的官府衙门必须设置一个文簿,对其衙门里所办过的事情不论大小一律逐项记录下来,每个季度派一员吏典将本衙门的文簿送交给上级衙门查考备案,有点类似于我们现在的“工作记录簿”或“千刀万剐唐僧肉工作日志”。这样一来好处可多了,上级官员来到下级部门监督检查时,有案可稽;如果有人跟你有仇隙,将你任上所做的工作说歪了,这空口白牙的说不清楚,不妨拿出那本“工作记录簿”来,用事实说话;如果上级部门来考察,他们不可能天天蹲在你的衙门,要考察你和你的衙门日常都干了些什么工作,有没有违犯或不遵守《授职到任须知》,那么也拿出“工作记录簿”说话。因此《责任条例》不仅是地方官吏的工作准绳,而且后来也成为上级衙门甚至中央派出的巡按御史监督地方官的制度依据。
朱皇帝还曾下令:“布政司考府,府考州,州考县,务从实效,毋得诳惑繁文,因而生事科扰。每岁进课之时,布政司将本司事迹,并府、州、县各赍考过事迹文簿,赴京通考。敢有坐视不理,有违责任者,罪以重刑。”(:《大明会典·吏部·责任条例》卷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