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会在1931年通过的法案赋英国各自治领更大自治权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英国国会在1931年通过的法案赋英国各自治领更大自治权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

英国国会在1931年通过的法案赋英国各自治领更大自治权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令

  威斯敏斯特法令是英国国会在1931年通过的法案,赋 英国 各自治领更大自治权。此法案中订明:

  以下属地为自治领:

   加拿大 自治领

  纽 芬兰 自治领(后于1949年加入 加拿大 )

   澳大利亚 联邦

   新西兰 自治领

   南非 联邦

   爱尔兰 自由邦

  英国国会及 英国 政府从此不能再干涉自治领内部事务。

   英国 皇室仍然保留其他自治领的国家元首地位,但须以“自治领国王/女王”自称。

  一旦接受威斯敏斯特法令,自治领实际上相当于独立国家,能够自行外交、国防权利。但当时的英国法例也订明,自治领的主权仍属于英国君主,故各自治领法理上仍属英国。故这条法案是 英国 各自治领迈向独立的重要里程碑,但距正式独立尚差一步。

  内容

  第一条:自治领指 加拿大 、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 南非 、 爱尔兰 自由邦、及纽 芬兰 。

  第二条:

  1.1865年的<殖民法律有效法>不得适用于本法公布实施后的任一自治领之国会所制订的法律。

  2.本法实施后,自治领所订之法律或规定,不会因与英格兰法律或联合王国将来可能制定之法律、规定或根据法律制订的规章抵触而无效。各自治领也有权根据自治领法律,撤废或修订法律、规定、规章。

  第三条:自治领议会有权制定可实施于其境外之法律。

  第四条:本法实施后,除非自治领有明确的表示,请求并同意外,联合王国所制订之法律不得在其自治领内适用。